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坐落于美丽的河南省黄河北岸,位于武陟县兴华路,截止2021年11月,全院现有干警69人,其中公务员49人,事业编制20人,下设8个行政内设机构,分别是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第五...
来源:第一检察部 作者:第一检察部 发表日期:2019-09-25 浏览量:3885
落实认罪认罚从宽 检察机关作用如何充分发挥
---以检察职能保障程序激励
认罪认罚从宽作为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一大亮点,一是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理念。宽严相济刑事司法理念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指导思想,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该理念的进一步彰显。二是体现了公正与效率相统一的司法理念。公正与效率是刑事诉讼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把这二者的关系从更高层次进行了统一。从总体上看,刑事司法资源毕竟是有限的,如果司法资源配置不合理,不仅会造成无意义的耗费,甚至可能会影响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投入,进而无法为此类案件的公正处理提供良好司法保障。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从总体上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使司法资源的总体投入与不同类型的案件及其对公正程度的保障要求相适应。三是体现了繁简分流、区别对待的刑事司法理念。刑事案件按照疑难复杂程度大致可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重大疑难复杂、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另一类是简单轻微、被告人认罪的案件,这两类案件在进入司法程序后应该区别对待,这是国际通行的惯常做法。我国的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都是繁简分流程序体系的组成部分,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又增加了速裁程序,在繁简分流的程序设计上更进一步。
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获得哪些程序上的制度激励,体现于哪些诉讼阶段?此次刑事诉讼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予以确立完善,主要是对认罪认罚从宽进行程序法上的构建及完善。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认罪认罚从宽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审判阶段,都以不同方式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原则精神。
具体而言,办案人员在刑事诉讼全过程都要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及其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将获得的制度激励。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作出认罪认罚表示的,在任何一个诉讼阶段,办案人员都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应规定,在本阶段无法体现的,就要明确作出记载,移交下一个诉讼阶段来体现。如在侦查环节,对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应当由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速裁程序的,应当加快办理,在10至15日内起诉至法院,缩短审前羁押时间。另外,对于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符合特殊撤销案件条件的,可以撤销案件;符合特别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则要在量刑建议上体现认罪认罚从宽精神。在审判阶段,法院经审查确系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并符合速裁程序条件的,则可进入速裁程序,当庭宣判,缩短诉讼时限。因此,认罪认罚从宽体现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记载于每个诉讼阶段的案件卷宗当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权利形成全过程、全面的保障和激励。
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如何在办案中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如何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生命线。检察机关在其中承担着比公安机关、审判机关更加重要的责任。首先,在审查案件环节,检察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要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和程序规定,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特定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另一方面,要强化值班律师的参与和法律帮助。值班律师制度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新设立的制度,在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了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值班律师的在场权。同时,明确了值班律师对于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的职责,即值班律师应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确保其获得有效法律帮助、自愿认罪认罚,防止无罪者受到错误追究。因此,检察机关应高度重视并切实保障值班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程序权利。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性质和效力如何?如何保障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规范化、精准化、科学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并完善以后,量刑建议更加成为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从刑事诉讼机关的职能上讲,量刑建议属于检察求刑建议权,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201条对此进行了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除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告人违背认罪认罚意愿等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法定情形以外。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不当的,检察机关可以调整量刑建议。检察机关不调整或调整后仍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判决。
量刑建议的规范化、精准化、科学化是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以切实落实并取得良好效果的重要保障。对于量刑建议应该包括哪些部分,采用幅度刑还是确定刑的建议形式,学界和实践界也都在探讨。检察机关应该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这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176条中有所体现。而对于究竟采取确定刑还是幅度刑的量刑建议问题,应该结合案件的疑难复杂程度、法定刑幅度来判定:一般来说,案件越轻微,法定量刑幅度越小的,可以提出确定刑的量刑建议;案件越重大复杂、法定量刑幅度越大的,采用幅度刑的量刑建议较为合适。
如何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处理中的法律监督作用,张军检察长提出,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这一提法非常好。对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监督就是要渗透在办案过程中,首先体现在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和监督意识方面。反贪、反渎职能转隶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的职能并没有变化。在审查起诉活动中,检察官就处于司法官或准司法官的定位,担负着司法官或准司法官的客观义务。在审查案件中应严格依法审查,在处理认罪认罚案件中,首先要审查好证据材料。要防止认罪认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并没有犯罪而认罪,杜绝“认假罪”“假认罪”的情况出现。其次,就是要注重对自愿性的严格审查。这既是办案人依法办案本身的需要,也是履行监督职责的需要。如果发现认罪认罚不是出于自愿的,无论属于何种情形,都要按照法律规定转为其他程序处理,而不能按照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处理程序继续推进。最后,在办案中监督,要重视听取、尊重律师的意见。在监督问题上,谁能提出最有效的意见,防止没有罪的人认罪、防止不自愿的认罪?毫无疑问,律师的意见是最有帮助的。因为,当事人出于各种原因不一定把真实态度向办案人员表达出来,但无论是委托的辩护律师、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辩护律师,还是值班律师,本身都有一项独立的、客观的保障自愿性的法定职责,且从犯罪嫌疑人与律师的关系角度来讲,也愿意将真实意思向值班律师表达,因此要重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
Copyright WWW.JZJCY.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版权所有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 技术支持:郑州佳豪科技有限公司(商都互联)